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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的隐私权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12 13:03:26 阅读: 794 次

论患者的隐私权

 

1.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及特点

1.1隐私权的起源及概念

1.2患者隐私权的概念

1.3患者隐私权的特点

2.我国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2.1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主观过错

2.2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3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和造成的损害具有关联

2.3侵犯患者隐私权具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3.我国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和立法建议

3.1我国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2我国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摘要:患者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侵害患者隐私权利益的事件屡出不穷,屡禁不止,受侵犯的情况非常严重,社会反映强烈,但相应的保护措施却极其匮乏,法律却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为保护患者隐私权进而保障人权,分析我国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并尝试探讨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采取何种措施来有效的保护患者隐私权。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法律责任;立法保护

 

Abstract:The patient right of privacy as the right of privacy an important aspect,it has received the widespread attention in recent years in society.The event is found repeatedly which violates the patient right of privacy benefit,failure to prohibite repeatedly ,the situation which encroaches is been serious,it reflects intensely but the corresponding protective measures extremely are deficient actually the law does not have the explicit concrete provision actually.In order to protect the patient right of privacy, assurance of human rights,will analyze Our country patient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the present situation,and will attemptthe discussion under the current situation,Our country will take what measure to come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patient right of privacy it will adopt the appropriate way to carry on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Key words:the patient’S privacy rights;liability;legislation protection

 

 

1.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及特点

在对患者隐私权这样一种权利形态加以研究之前,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何谓隐私权?对患者隐私权进行明确的界定与分析,离不开对隐私权这个核心因素的认识。因此,本文的论述拟从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和分析入手。

1.1隐私权的起源及概念

所谓“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是将其归入在人格利益中予以保护。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是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的两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的《隐私权》一文,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所谓“隐私”就是让我独处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这一概念逐渐被法律界接受成为一项国际人权,得到《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主要国际公约文件的确认和保护。

1.2患者隐私权的概念

针对患者隐私权如何定义,在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患者隐私权是指在不妨碍他人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患者个人内心与身体中存在的不愿让别人知晓的秘密。王兆明则认为,所谓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患者隐私是指患者不妨碍他人及社会利益的个人心中不愿告诉他人的秘密,它主要包括个人身体秘密、身世及历史秘密、有关家庭生活秘密、财产方面的秘密等。笔者认为王兆明教授的定义更准确一些,患者的隐私主要是指患者在医院诊疗过程中,有可能泄露的自身的隐私部位、疾病史、自身的特殊经历等隐私,而这些隐私的泄露会对患者的工作生活产生不好的影响,患者不愿意他人知晓的秘密。

根据患者隐私权的定义,笔者认为患者的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患者身体存在的生理特点、生殖器官、身体缺陷或健康状况等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2)患者既往的疾病史、与社会生活无关的生活史、婚姻史;(3)患者的家族疾病史、生活史、情感史;(4)患者的人际关系状况、财产及其他经济能力状况、患者个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患者对上述隐私享有保密的权利。患者的隐私权一般由患者本人行使的,任何其他人要利用患者的上述秘密都要得到患者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并为此负法律责任。但患者在就医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由于治疗肯定会知晓患者的部分信息,或者由于患者因疾病丧失判断、表达能力,而需要的帮助而泄漏的信息,或者医护人员因为某种利益而泄露。

1.3患者隐私权的特点

1.3.1相对集中性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隐私权主要涉及患者的个人信息、资料等方面的事项。患者到医院就医,一方面医生出于诊疗的需要不可避免的会对患者的一些个人情况进行询问、了解,如:既往史、家族病史、生产经历、性经历等个人私密信息等;另一方面医生会为了明确诊断,对患者进行一系列的检查,可能会使患者的某些身体部位暴露出来,因此在整个医疗活动中都比较集中地涉及到患者隐私。

1.3.2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方式比较特殊

首先,医务人员因诊疗的需要了解到患者的个人信息,并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权,但是应当以治疗疾病的需要为限。第二,医务人员因实施诊疗行为,接触和探查患者的隐私部位,也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因其目的是更加有效的对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但也必须得到患者的许可。否则,如果是对与治疗患者疾病无关的隐私进行窥视、调查和刺探的,构成对患者隐私的侵权;在医疗活动中医生了解病人隐私不构成侵权,但其在合法了解患者隐私后不当使用则构成侵权。

1.3.3患者的隐私权最容易受到侵犯

在医疗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提供的是一种与患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服务活动,很容易在诊疗过程中了解到患者的隐私,很多情况下,患者与医院之间形成的医患合同本身就是一种隐私。因此,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隐私权容易受到侵犯。

2.我国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行为之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损害后果四个方面。

2.1具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不是事实问题,而是一种法律问题’’,所以结合到侵犯患者隐私权的问题上来判断,是对行为人侵犯患者隐私权事实的主观意识状态的法律评判。患者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一种,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其行为造成了对患者隐私权受到侵害,就应当认定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影响其承担法律责任轻重的评价因素。

2.2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禁止性条款,其侵权形态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在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形态中,“作为"的侵害行为较为常见,如故意泄露患者病例资料,未经允许向他人公布患者的婚育史、家族史等个人信息,对患者的病情状况未经允许进行传播等。而“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即消极作为形态须以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通常表现为:医务人员负有妥善保管患者病历的法定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导致病历丢失,进而使患者不愿被他人知晓的个人隐私被他人所知等情形。作为医疗机构,特别是具有教学任务的教研型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为了教学需要可能会有除医师以外的见习实习人员在场,此时应当向患者如实告知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2.3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通常注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在法律上有意义、能够决定赔偿责任的成立和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作为患者来讲,不仅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还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且证明过错行为与自己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仅要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因侵犯患者隐私权造成的损害,核心是确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4有侵害患者隐私权的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指受害人因遭受行为入违法行为之后产生的一种消极影响或利益影响。由于隐私权自身的特性,患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不一定表现为财产权利的损害。因隐私被侵害,给权利人造成的名誉上的侵害、精神上的痛苦以及为恢复名誉而支出的财产损失都属于损害事实。这些损害事实只是作为考虑侵害程度的轻重和损害范围的大小的因素,从而判断侵权责任的大小。作为构成侵犯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只要存在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就可以认定隐私权侵权。对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行为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分析,有助于医务人员清晰地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患者也能学会隐私权的自我保护,维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3.我国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和立法建议

3.1我国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对隐私权研究和重视起步较晚,虽然未制定专门的患者隐私保护法,但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对隐私权保护已经有一些体现。在民法保护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的第101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更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侵害隐私权解释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又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一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2001年3月8日,更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梢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2款指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以及更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有所涉及。

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仍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甚至在民法这样的部门法中没有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以及有关的原则性规定。在我国民事立法历史上具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民法通则虽然在对公民人格权保护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确认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并对这些权利进行提供法律保护,但是其在人格权的保护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缺乏对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从总体上来看,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当前我国对患者隐私权的问题上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没有对于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进行规范。这给隐私受侵害的患者维护自身的利益带来很大困难,甚至是成为一种不可能,所以说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立法的滞后给个人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很大危机。

3.2我国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域外隐私立法经验,笔者认为,我国隐私立法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从各部门法的角度分别进行增补、修改;二是制定系统的单行性的隐私法。

3.2.1制定和完善各部门法

从各部门法的角度进行立法,应有重点、有原则、有步骤,并使之系统化。一般说来,在隐私立法中应遵循以实体法(主要是宪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调整为主,以程序法(主要是刑诉、民诉、行政诉讼三大诉讼法)调整为辅的原财,实现对隐私权的全方位法律保护,并形成各法律部门对公民隐私问题的协调

调整。具体设想如下:

1)完善《宪法》的内容

在宪法中应明确规定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这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加以实现。如可将宪法第四十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二条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其他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除因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和对有关隐私进行调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其他隐私。”或者可以通过对宪法第三十八条有关“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并演绎出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的原则。这样,在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中有了明确规定,确立了隐私权的宪法地位,隐私权才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2)完善《民法典》的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都分隐私问题纠纷属民事纠纷,因此隐私立法的重点应侧重于民事保护方面。在民法上应完善立法保护,以基本法的形式确认隐私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并将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确认为一般原则。对几种主要的人格权分别进行列举和规定。可将一百二十条修订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应在“人身权利”一节中加上有关隐私权的相关立法条文,使之完善化。如在人身权一节另加一条“公民享有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或其他法定理由,任何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披露、公开、泄露、侵犯他人私人秘密及其载体”。通过这种修改,可以使隐私权的保护在立法中找到依据,从而就可避免有关纠纷无法可依的现象。

(3)完善《刑法》的内容

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来看,把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一种世界性的立法倾向。原联邦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刑法均规定有隐私罪或类似侵犯隐私权罪。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也规定了妨碍秘密罪或类似这种罪名的犯罪。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虽在特定情况下可借以惩治某些隐私侵权犯罪行为,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以其他方式、方法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犯罪行为却鞭长莫及。因此,借鉴各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较前卫的理论以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罪,即未经本人同意非法公开或披露其无益于和社会利益而有损于他人在公众心目中的声誉和威望的私生活内容和资料,无故干扰他人正常私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把这种罪行从侮辱罪、诽谤罪中分离出来。立法中应明确:一是要规定告诉的才处理,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二是参照外国立法,尽可能明确规定一些具体的、主要的隐私侵权犯罪行为,避免扩大化。

(4)完善《诉讼法》的内容

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应更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办案中保护公民(当事人)隐私权益的职责和职权,尽快建立隐私案件审判制度;在司法过程中增加保护案外人的隐私权。其内容可以包括:、隐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规则,只有在当事人请求下,且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隐私时或取得其他当事人和涉及其隐私的案外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公开审理的决定。第二、限制当事人处分规则。包括隐私案件当事人根据处分原则有权在审理过程中将自己的隐私告之他人或公开。在有理由认为当事人公开自己的隐私有诽谤、攻击他人人身或揭露他人隐私目的时或他的隐私与他人隐私相关联孵,不准其有公开自己隐私的权利。第三、合法收集隐私证据规则。包括法院要求当事人厦其代理人、证人向法庭举证时。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并只收集与处理案件有关的隐私资料或证据。当事人或证人有权拒绝回答涉及自己隐私而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不得以非法手段或方式收集隐私资料或证据,否则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不得将合法收集的隐私

资料用于解决与本案无关的事由。第四、在审理隐私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或其他有权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确保公民隐私权利得到全方位的法律保护。我国审判机关也可以借鉴吸收西方以判例保护隐私权的经验。第五、制定、完善其它配套的法律、法规1、增设“在公共场所或公共场合散布、渲染和公开他人隐私等行为”的治安处罚条款。对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2、在行政法规中规定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侵犯他人隐私权应负的法律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尤其是档案工作者、司法工

作人员、新闻工作者及医务工作者等,都有可能在执行职务时了解、掌握他人的隐私。隐私立法应规定上述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因泄私而应负的各种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责任及行政法律责任。3、在拟制定的《新闻出版法》中应规定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内容,明确规定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社会公众舆论监督的界限。4、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过程中涉及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加以规定。

3.2.2制定隐私权单行法规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个单行法,全面系统地规范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它的优点是独立、全面、系统,没有影响其他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其缺点是单一的隐私法在法律体系中与其他法律法规还存在着如何协调的问题,如当前正在酝酿制定的“民法典”如何与之协调,可能会出现重复或不一致的规定等,但它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合理利用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来解决。《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但在隐私权受害者提起诉讼时还涉及到隐私权的其它诸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尚待单行法予以规定。因此,应尽快制定关于隐私权的单行法,在单行法中,应对隐私权的种类、隐私的内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以及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分别详加规定。

结语:作为近年来的热点之一,隐私权受侵害事件不断发生,患者也成为受侵害的对象之一,在当前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特别是患者隐私权保护没有系统的法律制度,给患者维护自身权益造成很大困扰。笔者在选取患者隐私权作为学位论文题目。主要因为它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在目前我国对患者隐私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笔者通过对患者隐私权的研究,更深入的了解了患者隐私权,我从隐私权的发展作为脉络,逐步展开。隐私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丰富,患者隐私权的范围也越来越广。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人们地位的相对提高,享有的权利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进步。笔者认为任何制度的完善都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我国近年来民主法制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也会更加完善,患者的权利也将得到更好的维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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