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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学理论体系重构的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4 13:59:17 阅读: 635 次

摘要:我国现在处于法治社会的初级阶段,而宪法作为法律的母法,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更高的法律效力,那么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需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本文笔者将通过首先,对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历史进行简单阐述,并剖析各阶段确定的理论体系存在哪些缺陷,然后提出笔者认为宪法学理论体系应当进行怎样的完善和重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字:系统性、人权保障、利益平衡。

在对宪法学的理论体系进行构建思考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基本但是非常关键的概念——什么是宪法?首先,宪法是的根本大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核心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一切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要以宪法为

基准,宪法是所有法律的灵魂和主导。在明确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之后,我们接下来,将进一步讨论,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

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个阶段——世纪九十年代的基于基本范畴构建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第二个阶段——二十世纪初的基于科学功能构建的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之后,随着各学者对该理论认识的深入与各种视角的整合,未来宪法学将基于系统功能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

对于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构,是一种社会时代的要求,不同的政治、文化等背景下,就会需要不同体系构架的宪法学来加以体现。笔者在论述宪法学理论体系重构之前,将首先将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历史沿革进行一个大致的说明和介绍,以此来进一步思考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应该如何重构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一、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历史沿革

1)、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党的十五大召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99修宪等一系列历史性的事件推动了宪法学的深入发展,为其提供了契机。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宪法学者解放思想,以巨大的理论勇气投身于宪法学研究中。虽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宪法学研究相对落后,但与过去相比,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活跃,集中探讨了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出现了一大批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并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鸣。

代表性观点有:认为中国宪法学首要问题是变静态宪法学理论结构为动态理论结构的“宪法过程论”, 认为"宪法学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其道德基础在于人权保障,社会基础在于与社会的二元化,逻辑起点在于人民主权的“人民主权起点论”以及主张在权利、权力及其相互关系这个认识层次的基础上再深入一步,找到它们两者所分解出来的那个在理论上和逻辑上一定存在事物,并将其作为重构宪法学体系的分析起点的“法权起点论”。

通过以上三个代表性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时期对于宪法学理论体系的认识有一个共同的错误就是,将宪法等同于法律。实际上,宪法具有多重属性,法律仅仅是其属性之一,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空条件下,宪法的法律属性体现的程度并不一样。而且该阶段,对于宪法体系的研究只是停留在了对宪法的研究对象的确定等比较表层的内容上,而没有对其本质或者更深层次的内容加以分析,了解。

2)、二十世纪初,各学者对宪法学理论体系有了更进一步的思考和分析,之前的探讨主要注重于对宪法现象的解释以及研究对象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上,而没有发现它的实践价值,即宪法学的功能,宪法学的研究方法等。因此,二十世纪初的学者将目光转到了对宪法学的功能以及研究方法等内容上来,而形成了基于科学功能而构建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在此阶段,也产生了几个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而考量那些围绕着这一轴心展开的其他宪法现象则只是为了完成上述任务服务的“规范宪法学”,认为解决中国宪法问题的根本性方法是做历史的研究,发现中国宪法面临的真实问题,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地谋划中国宪法的出路的“历史宪法学”。

这个阶段相比之前的阶段,俨然是有巨大的进步,将对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从仅仅停留在基础的研究对象层面加以分析,过渡到了注重宪法的功能价值,对现实宪法问题解决的作用等层面上来。但是,这个阶段也是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的地方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基于科学功能构建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仅仅是从功能这一个角度对问题加以分析,而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化分析,如此看来,此时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和全面,接下来,笔者将通过弥补前两个阶段宪法学理论体系的不足的基础上,对未来的宪法学理论体系进行进一步的构建。

二、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构;

(1)、系统性的体现;

鉴于总结之前两次对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不够深入和全面的缺陷,笔者认为:首先,一个完整的宪法学理论体系要具有系统性,所谓系统,是指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事物的诸多不同层级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宪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不仅要考虑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权力等具体内容的列举,而且也要注重一些抽象内容的概括,例如一些宪法性的原则,宪法的价值体系等。而不能够仅仅停留在某一个层面或者某一个部分加以分析,如此一来就像进入到一个小胡同一样,只会把已经研究到的问题反复拿出来进行批判,而不能够从整体上将其加以把握。

而笔者认为,对于一个理论体系来说,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个理论体系下最基本的内容,即一些简单概念的含义和内涵,其次,需要将这些概念相互串联起来,使得其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可以把方方面面的内容都罗列进去,这才是一个理论系统,就像一棵树木首先要有树干,其次才可以散叶,开花,结果。

而如何实现理论体系的系统化,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的进行分析、总结。简单举个例子,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宪法的精髓是什么,是为人民服务。那么,在这个基础上,宪法学就需要确定一些基本的原则,来为之后的具体内容的制定做好铺垫。

而这个系统性的体现,也受到其他一些特性的规制,例如时代性,法律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统治阶级为了更好的管理社会而创设的制度,那么这样一种制度一定会受到它当下所存在的社会与时代背景的影响。会随着不同的社会理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也就是这个理论体系会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虽然法律具有稳定性,但是这个稳定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的,在新的社会产生的背景下,它会随着社会的需求而发生变化。

但是,同时它又应当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而这种封闭性也是相对的,因为一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是具有一定的自足性,因为宪法学理论体系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它必须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才能够完成人们赋予它的使命,而如果可以朝令夕改,则会影响到它的权威性,因此,宪法学的理论体系需要一方面维持自己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另一方面也要适时的随着周围环境和信息等发生的变化,而做出一定的修改。这就是宪法学理论体系系统性的体现,作为一个完整而独立的体系,存在于社会中,为服务人类而做出适时的调整,满足社会的需要。

(2)法学性和哲学性的体现;

首先,很明确,宪法是一门法学学科,它具有最显著也是最重要的特性就是法学性,更高的法律权威性,更高的法律效力。

但是一方面,我们也要善于发现它的另外一个乃至一些其他学科方面的特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学方面需要研究的内容很多,因为宪法学,是一门联系着法学与其他学科关系最为直接的学科,包括宪法与历史、哲学、经济学等等学科的联系,宪法有时是体现一个政治动向最为直接和明确的内容。而在这些内容中,笔者认为最值得关注和重视的内容就是宪法与政治以及与哲学相联系的内容。哲学中的辩证主义思维,对于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具有深远的意义,我们在建立一个体系的过程中,需要通过不同的角度,发挥自己辩证的思维方式。    

此外,哲学研究的也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问题,运用到宪法学理论体系中,我们需要了解到宪法是什么,宪法如何产生,宪法的历史沿革和其发展的规律性,宪法对人类社会、乃至个人的作用、意义和价值等。

长久以来,人门对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仅仅停留在将宪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加以研究,而没有将其放置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下加以认识,使得很长一段时间里,宪法学成为一个封闭的循环体系,没有将其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加以研究,从而并不能够真正意义上实现对这个学科理论体系的把握。

因此,新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需要在注重宪法学研究对象和功能的基础上,注重宪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将哲学中首先解决基本问题的思路放入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在明了基本概念等内容基础上,再对系统整体的内容加以总结,展开发散性思维。

(3)、人权和利益的体现;

此外,对于宪法学理论体系功能的把握也至关重要,任何一个理论的构建,不可能价值仅仅体现在学术研究上,而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发挥实践性的作用。

宪法作为各项法律的主导,理所当然需要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正确性,因此,对宪法的时代要求也是很高的,宪法与同时代的政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或者说宪法有时充当着政治层面想要表达的法律意志。因此,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架十分需要与同时代的政治相连接。

那么为什么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架需要与政治这么密切的联系呢,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宪法制定的目的:保障人权,保障利益。

在当代社会,人权的保障成为各国乃至全世界最为关注的话题,所谓“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即它是一种普遍的权利,不同于公民的权利,无论这个主体是否属于一个的公民,只要他是一个活着的个人,就应当具有人权,具体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更具体的还包括财产权等物质性权利。人权在宪法学理论体系中的体现,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必须做到的事情,因此,宪法学理论体系在构建的过程中,其中对于公民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性权利,需要加以完整和良好的体现。

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总会有冲突发生,如何更好的权衡两者的关系,使得他们达到一个双赢的局面,实现两者利益的平衡,是宪法学理论体系构架需要考量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宪法为了更好地实现法治,很重要的一个举措就是限制公权,在早期的法制社会环境下,公权力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私权利,这也是当时的时代观念下的产物,但是当今的社会,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私权利与公权力同等重要,不能偏颇某一方,不允许为了公权力而牺牲私权利的现象发生。例如宪法规定,对公民征收或者征用物品,土地等,需要对公民进行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表明不再为了公权力而肆意牺牲私权利。

但是这并不表明,公权力不能通过一些措施来使得私权利为其服务,公权力说白了,就是许多私权利的共同体,任何一个公权力的来源都是私权利,只是私权利积少成多,也便成了公权力。我们为了实现大多数的私权利,而牺牲少数人的私权利,这就是私权利对公权力的让步,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实现人民主权,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四大原则来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此外,为了避免过于重视公权力,还通过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等一系列措施规范公共权力,防止其过于专横。

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也要十分注重人权与权益的双重保障,因此,在宪法学理论体系中,要把公共权力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中,由于宪法是人们权利保障的主要方式,因此,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构架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的公民能够更好的为服务,能否更大限度地发挥公民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实现国富民强的目标,实现民主与法治,从而保障社会发展的和谐与有序。  

综上所述,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学问题,也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它的完善,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要既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加以规制与完善,同时又要将其作为一个时代的产物,它虽然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同样更要与时俱进,不能固步自封,也就是同时又要使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通过不断的与周围的学科进行信息的交换与融合,来更好的完善宪法学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与出路》,《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2]周叶中、周佑勇:《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3]梁忠前:《宪法学理论体系更新论要》,《法律科学》199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