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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初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8 14:25:00 阅读: 619 次

摘要: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由此衍生出的跨国公司在促进世界与各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跨国公司集中了各国之间的资源优势和技术特点,其发展是建立在各国互信共赢的基础之上的。我国公司出于推动自身企业发展的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跨国企业推广产业技术,如何避免我跨国公司出现违反当地法律的行为成为重中之重。

关键词:跨国公司,法律保障,体系

 

以我们为例,自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鼓励本土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于世界各国建立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得不承认,跨国公司在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和发展的历史道路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有利因素,对我国的财政税收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树立了良好的标杆。同时,我国跨国公司在将我国的技术和管理理念推广到其他发达的同时,通过两国之间的合作,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相互学习。但也有些利用了当地法律法规的漏洞,对我国在外跨国公司进行欺压,不仅危害了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更不利于两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建立跨国公司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1.1建立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有利于维护跨国公司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推广跨国公司的发展有很多目的。首先,为促进企业发展,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制定了利用我国丰富的资源与大量的劳动力扩展世界市场、发展跨国公司的一系列发展战略,既交流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又增加了我国外出务工的就业机会;其次,我国的跨国公司在其他的发展过程中,被东道主妄加罪名,比如将我跨国公司定罪为是为了满足自身需求,在并未有与东道主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将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发展项目搬迁到东道主,建立跨国公司的法律保障体系将为我跨国公司发展自身而牺牲别国人民利益和健康的罪责提供辩护。

1.2建立跨国公司法律保障体系可以使企业更好的融入东道主

中国跨国公司进入东道主的经济社会,就必须服从东道主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由于我国公司发展战略或东道主财政税收的需要,当地公司与我国跨国公司的合作会越来越多,我国公司在别国市场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大,我国公司在进入其他后,为融入东道主的经济发展,应该自觉遵守和维护东道主的制度和政策,但我国跨国公司的管理和发展也有自身的特色和步调,建立健全的跨国公司法律保障体系可以使我国公司的发展特色不会失掉。

二、跨国公司法律保障体系建立过程中存在的矛盾

2.1无法维护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的公平竞争

二十一世纪的全球化经济中,竞争与机遇并存,经济开放就要有与之呼应的政策开放,东道主要为中国跨国企业在本国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应以政策歧视或者企业之间的“潜规则”使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之间出现恶性竞争,不应以高额的财政税收制约跨国公司的发展。为了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适当的允许企业并购的存在,为跨国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差异优势造就了跨国企业的发展,如果优势不存在了,那么跨国企业的生存就会面临巨大危机。我国跨国公司在进入其他的经济社会是为了继续营造差异优势,实施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而东道主引进跨国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征收财政税收、交流学习先进技术以消除这种差异,如何平衡这一矛盾成为了跨国企业中法律保障体系的症结所在。对于一些资源富裕的第三世界,我国某些产业的跨国公司具有先进的生产力和产品开发能力,东道主的企业急于与我国跨国企业合作来获得自身发展,赶超我国跨国企业,虽然两国合作,但其实仍然存在巨大的竞争力,容易产生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诸如打入跨国公司内部进行商业贿赂、商业间谍等。再比如,对于发达,我国的石油企业远赴发达经营石油项目时,可能被别国利用法律手段,或关于管理跨国公司之间的制度纰漏,在签订合同时制定某些不平等的条款,限制石油公司在其的发展。

2.2不能为我国跨国公司建立良好的发展环境

我国公司在进入别国市场后,东道主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受威胁,利用当地的法律政策对我跨国公司的发展形成制约,使得我国公司的发展空间缩小,从而无法发挥真实水平,并使我国的跨国公司在东道主的法律政策下难以存活。东道主无法为我国跨国公司坚持与推动自身特色发展提供基本法律保障,不能兼顾自身与东道主之间的矛盾关系,寻找平衡点,不能制定出一套既利于公司本身发展也能与跨国公司进行长期良好合作的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跨国公司不能适应东道主的经济社会环境和经济法律政策。

 

结语:我国跨国公司的出现对于世界具有普遍的实际意义,是经济全球化中的活跃因素,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完善的跨国公司法律保障体系,制定发展战略,维护我国跨国公司与东道主的合作与竞争,为推动世界经济和自身发展继续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 杨鸣.完善我国对跨国公司行为规制的几点建议[J].理论界.2011(03)

[2] 陆静.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J].人民检察.2011(05)

[3] 姜明,张敏纯.试论在华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机制[J].时代法学.2010(04)